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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办关于实行“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的规定(试行)

来源:新闻中心  作者:admin     日期:2009-03-06 12:33:02   点击数:  

根据校机关年度工作部署和赵主任关于校办工作的目标要求,建设让校领导和全校师生员工满意的校长办公室,提高校长办公室的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工作水平,树立校长办公室的良好形象,推进校长办公室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实行首问负责制
(一)首问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和师生员工以来访、来电等方式到校长办公室办理公务、联系事务、反映情况,第一位被问到的工作人员,作为首问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及时处理或引导办理有关事宜的工作责任制度。
(二)责任人履行首问责任的几种主要情形:
1、对属于岗位职能范围的事务,责任人必须按照职责要求,详细解答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并告知有关政策、办事程序及要求。能办到的,应当即办理;应办但需时日的,应予受理,并说明原因;条件不符或手续不全的,应耐心做好解释、说明、指导工作。
2、对不属于责任人本职范围内的事务,责任人应分清事由,酌情处理:当事人需要找机关其它部处或个人的,应将办事人导引到有关部门处(属校办其他科室职责内的,要引导到其他科室)或个人;有关人员不在时,责任人应当做好联络或转交工作;当事人要求找行政校领导的,责任人应将其带到校领导秘书(联系人)处,由秘书(联系人)视情处理。要求找党委校领导的,将其引导到党委办公室。
3、对基层和师生员工反映的问题,责任人要有高度的敏感性,认真听取、保守秘密、及时汇报;对领导交办的工作,要按照其要求尽早办理,绝不拖拉;对各部门联系的工作,要及时沟通,加强协调;对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要跟踪工作进度,掌握落实情况,报告执行结果;对不属于校长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耐心解释,并详细告诉职能部门的地址和电话,必要时应记下对方电话。
4、当事人通过电话方式要求办理公务、联系事务或咨询业务,接话人作为责任人应参照上文规定热情受理,重要事宜应作电话记录或值班报告,并及时报告科室负责人。
5、责任人当时确因公务繁忙无法履行职责的,可请其他同志代理,代理人应履行并承担相同责任。
(三)责任人答复问题时,既要准确,又要掌握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重大问题和掌握不准确的问题,应及时请示相关领导后再进行回答。
(四)校长办公室全体同志要加强业务学习,熟悉校办业务和工作流程,了解各部门职能,加快办事节奏,提高工作效率。
(五)责任追究办法
以年度为单位,凡违反本制度被投诉查证属实者,第一次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第二次予以口头警告,取消当年所有评优评先资格;第三次在校办内部会议通报批评。一个科室累计发生4人(次)以上者,取消该科室参加评优评先资格,责令科长在校办内部会议上作自我批评,并说明整改措施。
二、实行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校办各科室和个人按照校领导、校办领导的要求,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公文或工作事项的制度。
(二)限时办结的范围
1、学校作出的重大工作部署或校办领导安排的某一工作事项,明确有完成时限的,承办科室或个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各科室可根据工作内容或相关规定提出完成时限,在接受任务时报领导批准后执行。
2、各科室按照校办领导的要求,配合、协助校机关某项工作的牵头单位,在完成某一项工作或报送材料、提供情况、反馈意见,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
3、校内各单位向校领导请示工作或服务对象要求提供服务,需要及时答复或办理的。
4、其它方面。办事的时限认定,原则上以交办任务方明确的时限为准。办文的时限认定,原则上按照《校长办公室秘书科文稿起草办法(试行)》执行。
(三)责任追究办法
以年度为单位,凡违反本制度被投诉查证属实者,第一次予以批评教育、限其整改;第二次予以口头警告,取消当年所有评优资格;第三次在校办内部会议通报批评。对违反本制度的科室,视情节对科室负责人进行批评、警告,责令科长在校办内部会议上作自我批评,并说明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