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朋友圈曾被这样一段话刷屏,“不管你在哪里路遇军列、军车、部队运输车、导弹车、军机、战舰、航母、补给舰,勿拍照、录小视频发到互联网,你的无意动作就泄露了军事机密,爱祖国请为国保密。”
9月3日,一部法律正式公布,规定了在国防交通工作中,任何组织、个人都有保密的义务,这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公布《国防交通法》是党的十八大以后,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近平主席作出全面实施改革强军战略、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决策部署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国防军事方面的法律,也是党和国家将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的第一部深入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重要法律。
《国防交通法》共9章、60条,对国防交通管理体制、国防交通规划、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交通工程设施建设和民用运载工具建造贯彻国防要求、国防运输、国防交通保障、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加强国防交通建设,提升战略投送能力,促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保障国防活动顺利进行提供了强有力法律支撑。
爱国,请为国保密国防交通是保障军队能打胜仗的生命线,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国防交通中的保密工作。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军队建设和改革不断深化,新形势下国防交通中的保密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
1995年的《国防交通条例》中涉及保密的为其第三十八条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企业应当优先安排军事运输计划,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运输军事人员、装备及其他军用物资,应当迅速准确、安全保密。”新公布的《国防交通法》中关于保密的条款则相对增多。
法条规定如下: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在国防交通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统一计划、集中指挥、迅速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组织国防运输。 承担国防运输任务的公民和组织应当优先安排国防运输任务。
第四十七条 因重大军事行动和国防科研生产试验以及与国防相关的保密物资、危险品运输等特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相关地区的陆域、水域、空域采取必要的交通管理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有关军事机关应当给予协助。
着眼军民深度融合、细化保密工作与《国防交通条例》相比,《国防交通法》着眼军民深度融合和保障军队能打胜仗,增加了国防交通规划、战略投送、会商机制、平战转换、战时组织指挥等新内容。 同时,此次颁布的《国防交通法》全文60条中关于保密的就多达3条,分别强调了个人和组织在国防交通中的保密义务、国防运输过程中的保密原则和保密物质运输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可不谓重视。
新中国国防交通的发展回顾与展望 国防交通,古已有之。夏商西周时期,就有以水路运送病员和供给军需的记载。交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神经和大动脉,与战争和国防有着不解之缘。发达的交通运输业、完善的交通网络,不仅是社会进步、经济发达的象征,也是国防实力的重要体现。
新中国的国防交通经过60多年的建设和发展,从小到大,由弱变强,由单一形式的地面交通发展到铁、公、水、空综合方式的立体交通,构成了覆盖全国的国防交通综合保障网络。 这期间,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文化、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保密工作也随着形势的变化提出了新的要求。
新中国的国防交通起源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战争时期。在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艰苦岁月里,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人民军队,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人背马驮、“地下兵站”和滚滚的支前车流,最终迎来了民族的独立和新中国的诞生。
建国初期是国防工程建设的初始阶段,当时国内主要矛盾是阶级矛盾,部分敌对分子采取各种手段腐朽、拉拢、接触涉密人员,以刺探国防秘密。
1950年11月,中央军委和各军区、军兵种成立的军事运输机构、铁路水路沿线军事代表处,历史性地承担了对交通战备工作的领导责任。1955年,中央军委成立了以刘伯承元帅为组长的战略研究小组,形成了交通战备工作的最初模式。
1963年5月,军委和各军区交通战备规划小组相继成立,开始统一规划和组织全国国防交通建设。国家同时设立了国防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国防交通路网建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国防交通建设适时调整了工作重点和方针原则。1986年召开的全国交通战备平战结合会议,明确了和平时期交通战备工作的指导思想,确定了“军、政、民统一组织,陆、水、空综合运用,运、修、防紧密结合”的交通运输保障方针,并制定了“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平战结合,着眼未来”的交通战备工作基本原则。
1995年2月,我国国防交通史上第一部法规——《国防交通条例》颁布实施,标志着国防交通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进一步确定了国防交通的法律地位。
其中,关于保密,《国防法》作了如下规定:
第九章第五十二条: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第九章第五十四条: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
2002年,原总后勤部启动了《国防交通法》立法工作。2015年8月18日、2016年3月30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草案。2016年4月15日草案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6年4月25日至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针对一审意见建议和草案调研情况,立法机关深入开展调研,进一步充实完善后形成了第二次审议稿,并于2016年8月29日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最终于9月3日表决通过。------自保密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