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闻出版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我国新闻出版业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目前,我国图书、报纸、电子出版和印刷业均进入世界前列,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出版大国。与此同时,新闻出版保密工作也面临着更为复杂的新形势,近年来发生在新闻出版领域的失泄密事件,提醒广大从业人员务必重视保密工作,时刻拧紧保密这根弦。
从王进喜照片泄密说起
我国新闻出版领域最广为人知的泄密事件当属王进喜照片泄密,在这张刊登于1964年《中国画报》封面的照片中,王进喜头戴狗皮帽,身穿厚棉袄,顶着鹅毛大雪,握着钻机手柄眺望远方,在他身后散布着星星点点的高大井架,日本情报专家据此解开了中国当时最大的石油基地——大庆油田的秘密。但事实上,我们却无法指责日本人窃密,因为谁也无法阻止别人从公开资料中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在信息化时代更是如此。近年来,我国新闻出版领域发生的泄密事件呈增多之势,境外的一些中国问题专家在谈到搜集中国情报的方法时,称其主要手段就是分析研究中国的报刊和出版物,从中筛选提炼有价值的信息。据统计,美国情报机构收集的情报有80%来自世界各地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及电台、电视台的报道,成为其决策部门的重要依据之一。
近年来,我国从立法层面加强新闻出版保密工作。保密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1992年6月13日,国家保密局、中央对外宣传小组、新闻出版署和广播电影电视部专门制定了《新闻出版保密规定》,要求新闻出版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2014年6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对新闻从业人员在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等提出明确的保密要求,规定新闻从业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新闻出版泄密的主要原因
论及新闻出版泄密的原因,无外乎有些从业者保密意识淡薄,片面追求新闻效应,过于强调言论自由、文责自负,完全把保密置之脑后,采编稿件未履行保密审查手续,从而酿成泄密事件,这方面的事例屡见不鲜。
(一) 记者与被采访方均缺乏保密意识
一些单位非常注重宣传报道,报道领域不断拓展,报道内容也越来越细、越来越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有的单位毫无保留地把所有情况和盘托出,其中不乏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稍有保密意识的,顶多会叮嘱记者一句:“这个情况比较敏感,你听听就行了,不要写进稿子里。”但如果这位记者缺乏保密意识,便会照单全收,甚至深挖细究,据此写出丰富详尽的报道,刊出后造成泄密。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有些新闻从业人员滥用职务行为信息,擅自将职务活动中获悉的信息发布在互联网上,甚至随意传播、散布自己掌握的国家秘密,这些行为不但严重干扰新闻传播秩序,还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极大损害。
(二) 未履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保密审查机制
根据《新闻出版保密规定》,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新闻出版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对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自审;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在实践中,有的新闻出版单位未认真履行审查机制,自审不严,走过场,或根本没有进行自审,更没有履行送审程序,致使相关稿件一路绿灯通过,刊发后造成无可弥补的损失。在这方面我们有着极其深刻的教训。20世纪80年代,我国首次用一枚火箭发射三颗卫星,国际社会对此高度关注,通过一切可能的渠道查探相关消息而不得。没想到,就在卫星发射后的第二天,国内某电台和报纸便播发和刊出了相关报道,并附有卫星运行轨道等秘密信息。原来是某工程师在卫星发射前,就给某电台和报社发去相关文章,两家新闻单位未经保密审查便播发和刊出了这篇文章,造成严重泄密。这不费吹灰之力得来的信息使境外一些国家大为欣喜,暴露出我国新闻出版保密管理的明显漏洞。
(三)新闻出版的时效性与保密之间存在矛盾
新闻出版追求时效性,这是衡量新闻价值的决定性因素之一。为了追求新闻的首播或独家,媒体往往使出浑身解数,屡屡引爆新闻大战,但这往往也是最容易发生泄密的时候。需要明确的是,一旦有泄密之嫌,即使新闻再夺人眼球,也需无条件地保守秘密,这时记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必须头脑冷静,立场坚定,果断舍弃这条热点新闻。现实中,有些新闻虽处于报道的最佳时间,但却在保密期内。等过了保密期限解密之后,新闻早已变成旧闻,失去了应有的价值。这固然令人惋惜,但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任何一个负责任的从业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应权衡利弊,作出正确选择。
新闻出版须以不泄密为前提
不管时代如何发展,信息来源如何丰富,言论自由如何被推崇,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不会给任何人借新闻出版而泄密的自由。为防止滥用新闻自由,确保国家和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几乎所有国家都对新闻媒体的传播活动及报道内容作了一定的限制,防止新闻泄密。因此,不泄密是新闻出版的一条底线,所有新闻出版从业者必须坚守这条底线,严于律己,履行好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一)强化保密意识
新闻媒体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决定了新闻出版从业人员必须有高度的社会责任心,始终对国家和人民利益负责,而保守国家秘密正是对国家和人民利益负责的表现。新闻出版单位必须严格保密责任,加强保密教育;新闻出版从业者必须强化保密意识,接受保密教育,参加保密培训,签订保密承诺书,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去认识保密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要熟知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新闻出版保密规定》《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关于防止在出版物中泄露国家秘密的通知》等有关条款和规定,在新闻出版工作中严格执行。
(二)严格履行保密审查机制
对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应按保密规定进行自审。但现实情况是,由于出版、报道的领域较为宽泛,有的专业性较强,作者及出版单位往往难以准确把握其中的保密信息,因此,送审显得更为重要,即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送交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多数泄密问题能够在送审这一环节被发现并及时制止。实际工作中,有的作者或出版单位或者疏忽大意,或者出于怕麻烦、怕影响稿件时效性等考虑,未认真履行送审制度,这种做法是非常错误的,极易因小失大,铸成大错。
妥善处理保密与知情权的关系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公民对知情权的要求越来越高。《新闻出版保密规定》明确:“对涉及国家秘密但确需公开报道、出版的信息,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建议解密或者采取删节、改编、隐去等保密措施,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定。”现实工作中,这是一个能够较好地处理保密与知情权关系的办法。为了让公众了解事实真相而又不泄密,可对稿件中涉及的保密事项作技术处理,隐藏密点,公开事件的概况。当然,最终能够公开到何种程度还要经有关主管部门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