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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来源:新闻中心  作者:     日期:2022-04-13 17:21:27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西南交通大学)事业法人主体名义及其授权单位与其他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学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单位对合同进行的全过程管理活动,包括合同的起草、审核、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中止、终止归档争议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南交通大学及其所属单位的合同管理。西南交通大学所属单位是指学校非法人主体的二级单位,包括教学科研单位、党群部门、行政部门、业务部门、直属单位。

第六条学校可以自身名义或授权所属单位签署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学校签署合同。凡未经审批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合同,亦不得以学校所属非法人单位名义对外签署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授权范围订立合同。

第七条学校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二章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

第八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监督,分类归口管理,分级审批授权”的原则建立合同管理体制。党政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为学校合同的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范围为相应类型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发起订立或者负责履行合同的二级单位为合同的承办部门。

第九条学校推行标准化合同管理制度。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梳理业务范围内合同类型,并起草制式合同范本,经党政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后,报校领导工作会审定通过后生效适用。起草学校各类制式合同范本应优先适用国家和行业制定的合同范本。

第十条学校推行合同信息化管理制度。合同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学校合同管理信息化统一平台建设,提升学校合同管理信息化水平。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梳理业务范围内的合同办理流程,配合开展学校合同管理统一平台建设的数据共享、系统对接、流程对接等工作。

第十一条合同应明确承办人和承办部门。合同承办,指合同的发起人,具体承担合同协商、起草、报批、履行、纠纷处置等事项的人员,是合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原则上应为校内正式职工)。合同承办人在合同洽谈、签订、履行及纠纷处理过程中发生工作变动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确定新的合同承办人。原承办人与继任者之间应办理合同管理事务的书面交接手续。合同承办部门,是指合同承办人所在校内二级单位,是合同管理的第一责任部门,直接负责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或解除、中止或终止、归档和争议处理。

第十二条党政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是学校合同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牵头制定学校合同管理基本制度;

(二)牵头负责学校合同管理工作;

(三)审查并发布常用合同示范文本;

(四)负责学校合同专用章的刻制和管理;

(五)负责对重大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提供合同业务的法律咨询服务;

(七)协调处理合同纠纷。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合同分类归口管理,根据机构职责和业务内容,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特定类型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归口业务的合同管理相关细则;

(二)组织参与或指导业务范围内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

(三)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合同备案、审核、监督检查、保存归档;

(四)拟订规范常用合同示范文本;

(五)统计归口管理的合同年度数据;

(六)协助处理业务范围内的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诉讼;

(七)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相关职能部门对合同的管理权限有争议的,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决定其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承办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合同谈判,开展资信调查、关联关系调查;

(二)负责合同起草和送审;

(三)代表学校履行合同,监督合同相对人履行合同;

(四)负责合同变更的谈判和文本起草;

(五)牵头负责处理合同纠纷;

(六)负责合同及相关材料的保存工作。

第三章合同分类与合同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学校签订的合同,依据涉及的主要内容或流程,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一)科研合同:在科研活动过程中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管理)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产学研科技合作合同,及其相关的保密、廉洁、安全、外委等关联合同。

(二)聘用与劳动合同:学校与各类教职工签署的建立工作关系的合同或协议等。

(三)教育培养类合同:是指涉及学校与校外单位开展合作办学、联合创建培训基地、开展人才培养、课程(课件、教材等)开发、社会实践服务、军训服务,以及委托培养、继续教育、招生宣传等与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合同。

(四)无形资产使用许可合同:学校名称、商标或主要标志许可他人使用的合同。

(五)固定资产类合同:涉及学校的固定资产的租赁和处置的合同。

(六)建设工程合同:与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相关的合同,包括施工合同、材料设备等货物采购合同,规划、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咨询等服务合同。

(七)涉外合同:校级院级涉外合作、境外出版等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

(八)采购合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要求,必须通过采购途径而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合同。

(九)战略合作合同:指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订立的以实现深度合作为目的、具有战略性意义的合作协议。

(十)金融服务合同:包括投资融资、储蓄、信贷、结算、商业保险等合同。

(十一)捐赠类合同:是指学校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的财产捐赠所订立的合同,以及学校对外捐赠所订立的合同。

(十二)校内管理合同:学校及其职能部门为实现办学目标、履行教学管理职责,与校内教职工、在校学生以及其他单位签订的各类协议。主要包括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或进修协议、教职工外派工作协议、校内周转房租赁协议、水电气使用协议等。

校内管理合同由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进行审核和签署。

(十三)其他合同:上述合同以外的其他类型合同。

第十六条学校授权以下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相应类型合同实施审核、监督履行等管理活动。

(一)计划财务处归口管理学校财务自身主体内容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贷合同、银行学校合作合同等。

(二)人事处全面负责学校除高层次人才以外其他人员的聘用与劳动合同的全过程管理工作以及高层次人才聘用与劳动合同的备案存档工作。

(三)人才工作办公室全面负责学校高层次人才聘用与劳动合同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四)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归口管理建设工程和后勤保障内容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建设和国拨修缮工程以及后基处负责实施的修缮工程相关合同,后勤保障类货物、服务、工程采购合同等。

(五)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归口管理固定资产内容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处置、仪器设备家具购置、维修、技术服务合同、学校分析测试中心对外提供测试服务合同、二级单位自筹经费修缮类合同等。

(六)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归口管理技术类科研内容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科技项目、科研基金、各类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产学研科技合作、技术专利转让合同以及相关联的保密、廉洁、安全、外委合同等。

(七)文科处归口管理文科类科研内容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科研基金、技术(管理)咨询服务、产学研合作合同以及相关联的保密、廉洁、安全、外委合同等。

(八)信息化与网络管理处归口管理信息化建设内容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化基础设施(包括综合布线、网络、机房、服务器存储、交换机、路由器等)、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业务管理系统、公共中间件和网站等)、数据中心各类资源、无线通讯频谱资源、通信运营商合作业务的合同等。

(九)研究生院归口管理研究生办学内容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研究生层次办学合同、研究生实习实践合同等。

(十)教务处归口管理本科层次办学内容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本科层次实习实践、本科层次联合培养办学合同等。

(十一)招生就业处归口管理招生就业内容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学校与地方考试院、考点签订的招考协议、招生宣传协议、就业工作相关协议等。

(十二)学生工作部归口管理学生活动内容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学生活动涉及的合同等。

(十三)校团委归口管理共青团业务内容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社会实践合同、学生会业务、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合同等。

(十四)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归口管理涉外相关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来华留学教育合同、中外合作办学合同、学生出国(境)联合培养合同、境外科研、教学、出版等合作合同等。

(十五)对外合作与联络处归口管理对外战略合作内容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学校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开展合作的合同等。

(十六)审计处归口管理审计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常设审计业务各类合同,以及参与学校非常设审计业务合同等。

(十七)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归口管理远程与继续教育相关内容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校级层面国内、国际培训,各类学历继续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和社会化考试合作合同等。

(十八)图书馆归口管理纸质、电子图书资源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图书采购、电子资料库采购合同等。

(十九)党政办公室归口管理学校所拥有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十)其他未分类合同,由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视情况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或直接承担归口管理部门职能。

第四章合同谈判与起草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谈判,是指通过国家及学校规定方式,选择确定合同相对人并协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过程。采购类合同的谈判与起草按照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合同谈判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主持,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参加。承办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应当对谈判过程与结果作书面记录,由谈判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对于影响重大、专业性较强的事项,承办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应当邀请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共同参加谈判。

第二十条 承办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在谈判过程中,应当对谈判相对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资质、资信状况、履约能力以及代理人的身份信息、代理权限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 经充分沟通并协商一致后,承办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谈判结果与合同相对人共同起草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起草合同原则上应当采用学校审定示范文本,没有示范文本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拟定合同。

第二十三条合同语言应当准确严谨,合同条款应当完整严密。合同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标准;

(五)价款或者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计算方式等);

(八)争议解决方式。

第五章合同的审核流程

第二十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签署合同前,应当完成前期论证、项目审批、招标采购等程序。未完成校内相关程序的,不得以学校名义签署合同。

第二十五条 在合同签署前因采购程序需要提前确定合同主要条款的,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原则上应当采用学校标准合同执行。没有标准合同的,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向法律事务办公室提交草拟的合同文本,经审核同意后执行。

其他情形需要提前确定合同主要条款的,参照上一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合同信息化管理制度,合同信息化平台建设完成之后,原则上全校所有合同(除军工合同、高层次人才聘用合同等有保密要求的合同之外),应当在合同信息化平台中完成签审流程和备案。

第二十七条金额在5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必须签订合同。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必须签订合同的情况之外,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合同,由承办单位审核后,直接向法律事务办公室备案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根据合同类型和性质将合同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重大合同的定义如下:

(一)申请成立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同;

(二)对外设立产学研合作机构的合同;

(三)开展学历学位或国(境)外机构合作办学的合同;

(四)从事投资融资、大额资金借贷等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金融类服务的合同;

(五)单次对外出租(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或账面原值500万元以上(含)的房屋出租(借)合同;一切房屋资产出售、转让合同;单批次对外出租(借)仪器设备、家具类资产原值大于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出租(借)合同;单批次资产原值大于500万元(含)的仪器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残值处置合同;

(六)300万(含)元人民币以上的科研合同和重要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不涉及“三重一大”的科研合同不上会审议);

(七)涉及人、财、物重大事项的校级层面国际合作合同;与各级政府、大型企业、行业组织等开展框架、战略性合作的对外合作协议;

(八)涉及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合同

(九)其他涉及学校重大利益、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可能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合同。

重大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为一般合同。

第二十九条重大合同的签审流程:

重大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提请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经法务审查通过后、提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并由分管校领导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承办部门向法律事务办公室提交会议纪要和合同文本后,备案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如该事项已经按照“三重一大”要求提交决策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合同则不再重复上会审议。

第三十条 一般合同由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业务管理流程,经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校领导工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合同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业务内容时,合同承办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在签审过程中应发起意见会签,征求相关业务部门意见之后,再继续完成签审流程。

第三十二条所有无金额合同或不确定金额合同均需完成法务审查之后才能签订合同。

第六章合同管理部门审核职责

第三十三条承办部门对合同的确认、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质、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等相关情况;

(二)合同相对人委托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等情况;

(三)合同标的是否真实、可行;

(四)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

(五)合同经费是否落实。

第三十四条归口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订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合同标的的合理性以及立项情况;

(三)合同内容和条款是否违反国家政策或者学校相关规定;

(四)是否采用标准合同或者是否对标准合同主要条款作实质性变更;

(五)是否属于重大合同。

第三十五条法务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是否适格;

(二)合同必要条款是否完备,文本是否规范;

(三)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四)权利义务的均衡性,是否存在对学校明显不利情形;

(五)合同订立是否符合程序。

必要时,法务审查部门可对合同的合理性和适当性提出建议。

第三十六条为保障合同签审效率,原则上合同承办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以及业务会签部门的审核意见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务审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合同金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法务审查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七条承办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法律审查部门应当出具明确的审核、审查意见。提出的修改意见或整改要求,合同承办人、承办部门与合同相对方协商一致后修改合同文本,重新提交审核审查。因特殊原因未予采纳,合同承办人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十八条 合同文本通过审批后,在实际签订时对合同条款有实质性变更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章合同的签署

第三十九条以学校名义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的民事、教育、技术、经济活动等,原则上都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通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报、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如通过学校合同管理信息化平台签订的电子合同,视为书面形式合同。

第四十条学校建立合同签署授权制度。学校法定代表人可直接签署合同,法定代表人也可授权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签署合同。

按照学校常委会确定的职责分工,学校分管校领导可代表学校法定代表人签订分管业务相关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统一向各分管校领导进行授权,并在校网上进行公示。

第四十一条由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签字或签章)的合同,应载明该合同事项的负责人或合同承办人的工作单位和姓名。

第四十二条 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合同,该委托代理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授权书应完整填写授权人姓名、授权内容、授权期限和有效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学校公章。授权委托书签署完毕后,应当与合同文本共同备案存档。

第四十三条 学校正式发布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合同签署授权的,视为合同签署制度性授权,不再办理书面授权委托书。制度性授权需事先经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后并得到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同意。

第四十四条委托代理人不得签订超过委托授权期限的合同,原则上也不得签订超过其本人本届职务任期的合同。在授权期限内,如出现法定代表人决定变更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出现职务变化的情形,授权委托书自变化之日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原则上学校不允许倒签合同。倒签合同是指,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履行,在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之后补签合同。

如遇特殊情况,针对真实发生的合同事项,支出型合同由经费审批人出具责任承诺书,收入型合同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出具责任承诺书之后,按照合同签审流程进行审核签订。

补签合同必须就已经履行的事项和尚未履行的事项分别列明、分别约定。如有恶意倒签的行为,一经查实,报请纪委(监察委)追究承办人和承办部门相关责任。

第四十六条学校严禁恶意拆分合同。恶意拆分合同是指,为规避国家法律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故意将本应一次签订的合同拆分为多个合同签订。

第八章合同印章管理

第四十七条合同印章包括学校法人章、合同专用章。学校对外签署的合同原则上都应当加盖合同专用章,确需加盖学校法人章的,应当由法律事务办公室出具“不加盖合同专用章的特殊事项说明”。

聘用与劳动合同不加盖合同专用章,按照人事管理要求加盖人事专用章或学校法人章。

第四十八条学校授权法律事务办公室作为合同专用章的管理部门,负责合同专用章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学校有权调整合同专用章数量或变更合同专用章管理部门。

第五十条 合同专用章管理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时,应当审查以下事项:

(一)法律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合同备案表”;

(二)经学校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文本上的签字;

(三)如无委托代理人,应有项目负责人或合同承办人的签字;

(四)合同签订的时间;

(五)合同的末页应当载有合同正文条款,否则应标明“此页无正文”字样。

(六)合同相对方的签名、合同印章(如在我方加盖合同印章后才加盖合同印章的除外)

(七)书面合同文本签署数量应不少于四份。

第五十一条经审查通过,合同专用章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份合同文本签署人位置加盖合同专用章,同时在每份合同文本上加盖骑缝章。有附件的合同,附件应与主合同一起加盖骑缝章。

第五十二条 合同承办人和合同承办部门对提交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文本的内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提交盖章的合同版本应当与通过审查的版本保持一致。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五十三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合同生效后,合同承办部门负责跟踪合同的履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申请学校向其发出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书面函件。

第五十五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相对人一旦出现以下情形,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发现有显示公平或对方有欺诈行为;

(五)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经查证属实,应与法律事务办公室会商提出应对措施,协商解除合同或按相应法律程序处理。

第五十六条合同承办部门及其项目负责人或承办人在收到合同相对人要求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通知后,必须及时报告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并主动与对方协商。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通知或答复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做出。

第五十七条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情况变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未约定事项、或存在双方未能如约履行情况的,应及时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如确需变更、解除合同,应由合同承办部门提供变更或解除事由、变更条款、履行期限、补充协议等有关材料,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及业务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报法律事务办公室备案后加盖合同专用章。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及业务相关部门经审核不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经法律事务办公室核查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第五十八条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对合同的补充、变更及解除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原合同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重新报上级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原合同经过公证的,应当重新办理公证。

第十章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五十九条学校建立合同纠纷处理的有效机制,加强合同纠纷管理。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或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与党政办公室会商,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六十条合同纠纷的处理应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采取必要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将处理方案书面报告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执行,其中重大合同纠纷处理方案还应经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六十一条处理合同纠纷时,非经学校书面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对方做出实质性答复或者承诺。

第六十二条因合同纠纷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按照《西南交通大学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合同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 在合同信息化管理平台未正式运行的过渡期间,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合同台账,按照年度进行合同编号,并定期将年度合同目录报法律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六十四条合同信息化管理平台正式运行之后,法律事务办公室应对全校合同(聘用与劳动合同除外)进行备案管理,合同原件应当加盖合同双方的合同印章。

聘用与劳动合同由人事处和人才工作办公室进行合同归档管理工作。

第六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的合同文本的统计、分类、信息化备案,建立合同分类管理台账。

第六十六条合同履行完毕或约定的履行期限截止,法律事务办公室按照学校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汇总整理合同文本,送档案馆归档。

合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文本原件,由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六十七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合同档案,指定专人管理。合同承办部门应当保管合同洽谈、签订、履行和纠纷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文件资料。合同档案一般包括合同文本及附件、委托授权书、校内审核文件、往来函件、对方签约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补充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协议、验收材料等与合同有关资料。

第十合同管理责任追究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管理工作中,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因故意、重大过失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学校按照“谁签字、谁负责,谁承办、谁承担”的基本原则建立合同管理的责任体系。承办部门对合同的订立、送审、履行承担主体责任,其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科研合同的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七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年度报告和定期检查清理制度,将单位的合同管理及履行情况,纳入单位年度考核以及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畴。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学校利益和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十一条合同管理部门在合同管理的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并监督执行相关内控制度。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合同相关单位负责人及当事人校内行政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授权,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的;

(三)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泄露国家机密、学校秘密的;

(五)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合同和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的;

(六)利用学校合同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七)未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或者擅自放弃权利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担保合同,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签订投资合同和借贷合同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的行为,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学校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签订合同,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未做具体规定的,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本办法由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原《西南交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西交校〔2017〕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