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印章是学校机构组织履行工作职能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规范印章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是指凡冠有“西南交通大学党委办公室”字样的机构组织公务印章。
第三条 党委办公室主任为本单位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印章的使用须经过本单位主任的签字或授权,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监印人负责印章的管理、监督和使用。使用人对用印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
印章的存放或使用地点均在党委办公室642办公室,由文秘科指定专人为监印人,负责保管印章。
第四条 监印人职责:
(一)坚持原则、严肃认真。盖章规范,妥善保养维护印章,定期清洁,确保印文清晰。
(二)用印前认真核对用印手续;涉及保密的用印件,不得随便翻阅和谈论。对审批手续不全的一律拒绝用印。
(三)监印人应对用印的文书内容、手续、格式把关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请示领导,妥善解决,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公章。
(四)印章随用随锁,印章用印时间为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下班后及节假日封存。确保印章存放和使用安全。确属急件需在下班后及节假日用印的,须凭审批人当时的审批意见,否则监印人可不予办理。
(五)未经该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准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存放或使用。印章原则上不带出使用,特殊情况须带出使用时,申请用印部门或个人要出具申请报告,根据印章性质和工作重要程度由监印人带出使用并做好登记。
(六)监印人工作变动,应及时上交印章,待本部门重新确定监印人后做好交接手续。
第五条 建立《党委办公室用印登记簿》,凡是使用公章的经办人,均须在登记簿上登记。落实用印审核、登记制度,包括用印日期、用印单位、用印事由、批准人、经办人,有用印审批单的,留存用印审批单。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西南交通大学党委办公室印章主要用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公务处理,印章用于以下情形:
(一)以党委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
(二)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材料、文件等;
(三)向学校领导呈交的请示报告;
(四)与校内各单位及校外对口单位联系业务工作的函件、证明等。
单位印章不得用于以下情形:
(一)不得对外使用在请示、报告等文书上;
(二)未经学校特别授权,印章不得对外签署合同、协议、担保书等;
(三)印章不得用于发票和收款收据;
(四)严禁未经审批擅自用印,严禁在空白单据或纸张上加盖印章,严禁利用印章谋私利、徇私情;
(五)印章不得用于违规、违法等文件上,以及其他不符合印章使用规范及范围的情形。
第七条 印章应加盖在文件日期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要求端正、清晰;必要时还应在骑缝处加盖印章。
第四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废止
第八条 印章年久磨损变形,须重新刻制印章。印章保管人须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党委办公室主任及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党委办公室文秘科审核并刻制。
第九条 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党委办公室验印登记、签发启用或废止通知后生效。未经验印登记和签发启用通知的不准启用,如擅自启用造成后果的,学校将视情节给予处理。
第十条 印章一旦发生被盗或遗失,应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负责人、党委办公室、保卫处以及分管校领导书面报告,由学校采取必要措施处置。
第十一条 因印章管理或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凡伪造、变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变造印章者,除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外,还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对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