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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办公室首问负责制实施细则

来源:新闻中心  作者:     日期:2018-11-02 10:36:43   点击数: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委办公室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树立文明、热情、周到的办公室工作形象,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首问负责制要求首问负责人负责为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事务、解答相关事宜、处理相关问题。首问负责人是指第一个接待服务对象来电、来访或来党委办公室办理相关事务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首问负责人的责任:

服务对象来电、来访或来党委办公室办理相关事务,首问负责人应做到:

(一)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给予办理,耐心细致地告知相关事项,必要时提供相关资料。

(二)属于党委办公室职责范围内,但相关工作人员因事不在岗位的,首问负责人应在工作职责允许的情况下及时帮助办理;如职责不允许,则应及时联系相关工作人员,设法帮助办理;如均不能办理,则要将服务对象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内容登记清楚,并负责转交给相关人员,相关人员事后应尽快与服务对象联系,了解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解决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的事项。如遇重要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及时请示上一级领导,并及时答复服务对象。

(三)属于校内其它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应主动告知服务对象与何单位联系,并主动帮助联系有关工作人员。

(四)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应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负责任地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三条 首问负责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应热情大方、文明礼貌、细致周到。要为服务对象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具体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接听电话。当电话铃声响起,要做到“铃响三声,必有应声”,先说“您好”,后报部门,再问事情;

(二)接待来访。要做到“来人主动打招呼,热情耐心问事情,清楚讲解不马虎”;

(三)凡属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一律不准以“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我还有事”等为由推脱首问责任或敷衍服务对象;

(四)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偏差或无理争辩的服务对象,首问负责人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明,做好疏导工作。

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首问负责制的行为:

(一)应当明确告知而没有告知服务对象有关事项的;

(二)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语言粗俗的;

(三)未及时将服务对象拟办事项移交给有关人员的;

(四)未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的;

(五)对服务对象要办理事项予以推诿,不负责任的;

(六)因首问负责人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它有损学校形象,受到服务对象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第五条 实行“首问负责”登记制度。首问负责人要认真做好首问负责每件事务办理的登记工作,如实、客观地记录事由、办理过程和回复情况等。

第六条 实行“首问负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党委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为“首问负责”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受理服务对象的举报和投诉。凡违反首问负责制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任追究情况将与年终考评、聘期考核等挂钩。

第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